《财会月刊》
“财会监督”专栏
根据财政部、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开展学习调研的通知要求,河南省新乡市在认真学习调研的基础上,对该市财会监督工作进行了总结,找出了存在的差距,并明确了下步努力的方向。
一、 河南省新乡市财会监督工作成效
近两年来,河南省新乡市财会监督不断提升政治站位, 牢固树立法制思维,不断创新监督机制,将服务寓于监督之中,多措并举形成“组合拳”加大监督力度,成效明显。
一是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检查,严肃财经纪律。 组织开展“亮剑”行动,排查惠民培训项目219 个, 发现问题120个,涉及资金804.2 万元。开展惠农资金专项清理整顿,督查发现问题55 个,涉及资金2165.7 万元。开展“小金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共查出“小金库”253 个,涉及金额1.45 亿元。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发现虚报冒领、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发放不及时、违规代管银行卡、超范围超标准发放等问题,上缴资金金额22.17 万元。开展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联动整改,着力解决农村资金不入账、 资金体外循环、农村资金私设“小金库”等资金资产收益(收入)管理不规范问题,涉及资金2982万元。 多次组织开展全市扶贫资金问题检查及整改工作,通过深层次的风险排查,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二是理顺财政监督内部分工,加大内控建设。 将内控建设与财政日常管理相结合,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织密财政监督的制度 “笼子”, 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流程及科室运转管理流程,明确权限范围和动作规程,切实加强了资金管理的制度性基础工作。 印发了《新乡市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试行)》和《新乡市财政局内部控制专项风险防控办法(试行)》,具体包括法律风险、政策制定、预算编制、执行内部控制等8 个办法, 将内控建设与岗位分工相结合,通过清理职权事项、 制定防控措施、监督控制风险等环节,确定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从人员分工上实行互相牵制,对各岗位资金业务实行交叉复核,形成规范的内部制衡机制。
三是督促指导行政企事业单位开展内控工作。 全面审核、真实掌握实施内控规范的基本情况,及时提炼经验做法,挖掘典型案例,督促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推动内部控制建设从“立规矩”向“见成效”转变,使政策及时“接上地气”,积极主动解决被监督单位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如,指导新乡市红十字会从2020 年1 月起将原捐赠账与单位经费财务账分离,建立了捐赠专账; 取消红十字急救员培训费的收取,2020年开展免费培训;进一步完善讲课费和劳务费的领取人签字手续,坚决杜绝讲课费的现金发放和代领现象,一律转账支付,杜绝现金支付的情况发生。 再如,督促教育系统局机关及局属44 家单位建立了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和财务管理小组, 设立内审机构12 个,其中独立审计机构4 个,内审人员35 人。 支持新乡白鹭投资集团使用用友NC 软件,实现了公司财务仓储产供销等各层级数据信息化联网共享, 便于财务数据的监控和查询, 实现管理者对财务数据变动的实时掌握,提高了财务监督的效率和水平。
二、存在问题
一方面财会监督工作通过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财政部刘昆部长的重要批示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另一方面,通过多年的创造性实践,财政部门财会监督工作不断创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财会监督工作的新定位、新要求也仍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法制制度建设较为滞后
财政部门作为财会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目前主要依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开展工作,对财会人员职责、工作行为、运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给出了财会监督的方向和结果,但是相应的条款往往是原则性的,操作性不强。 实际工作中也发现,已出台的大部分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财政部门财会监督进行有效的责任分工,导致经常出现监管范围不明确、主体职责分工不清晰的问题。 有关部门只能凭借工作经验去界定监督范围,导致监督过程存在分散性、复杂性。 同时当前财会监督的检查处理形成了对事不对人的思维定势和习惯,而且大多是针对单位,以经济处罚为主。 处罚缺乏力度,使其无法产生真正的威慑力。 还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财政监管工作难以覆盖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导致在财政监管执法上尺度偏松、手段偏软,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管的权威性。 随着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财会监督范围也由以往的收入、支出、会计、内部监督等四项主要业务逐步外延,预算编制、 预决算公开等也相继纳入监督范围;内部控制和绩效评价逐渐成为财会监督新课题;政府债务、国有投融资平台、国有金融企业以及PPP 项目和政府贴息项目等也成为财会监督新的重点监督领域。 但这些领域和范围的财会监督制度的建设相对滞后,对于监督主体的职责划分、违规违法处罚标准都没有进行明确, 沿用2004 年国务院印发的427 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财会监督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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