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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 

来源:财会月刊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银保监局:

自财政部2017 年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来,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陆续在境内外上市企业平稳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指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应当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下列除外:

(一)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 年1 号)的非上市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有困难的,可以推迟至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企业推迟执行的,应当在2021 年4 月30 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报备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并在其2020和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推迟执行的情况及原因。

(二)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的资产管理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可以推迟至2022 年1 月1 日。

(三)符合《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 号)中关于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允许暂缓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 号)的日期。

二、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

(一)监管资本过渡安排。

自2021 年1 月1 日及以后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非上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前五年,可以根据自身资本承受能力采用下列监管资本过渡安排:

1.非上市银行可以将首次执行日因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增提贷款损失准备导致的核心一级资本减少额(即增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剔除递延所得税影响并扣减当日原准则下“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的金额,以下简称调整基数)按照一定比例加回核心一级资本。其中,第一年和第二年按照调整基数的100%加回,第三年按照调整基数的75%加回,第四年按照调整基数的50%加回,第五年按照调整基数的25%加回。

已加回核心一级资本的贷款损失准备,不得纳入同期“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不得在同期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中用于扣减相应资产账面价值。已加回核心一级资本的贷款损失准备所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得用于计算同期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已加回核心一级资本的贷款损失准备及其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得在同期杠杆率计算时纳入“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同期其他监管资本指标也应考虑上述资本加回的影响。

非上市银行首次执行日因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增提的其他信用减值准备,可以参照贷款损失准备采用上述资本加回政策。

2.非上市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非上市银行采用上述资本加回政策。

3.非上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上述资本加回政策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定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采用资本加回的情况、原因、资本加回前后监管指标的变化及其他影响,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原因及影响。

对于2021 年1 月1 日前已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需要有关政策另行研究制定,财政部将牵头做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实施情况的分析研判。

(二)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应用。

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完善相关治理机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准则实施过程的流程控制和动态管理,完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1.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前提下,企业应用的预期信用损失法应当反映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在评估未来经济状况时,既要考虑疫情的影响,也要考虑政府等采取的各类支持性政策。

2.企业应当加强对预期信用损失法下使用模型的管理,定期对模型进行重检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正。考虑疫情引发的不确定性,应当适当调整模型及其假设和参数。在确定反映疫情影响下经济状况变化的多种宏观经济情景及其权重时,应当恰当运用估计和判断。包括适时调整经济下行情景的权重、考虑政府支持性政策对借款人违约概率及相关金融资产违约损失率的影响等。无法或难以及时通过适当调整模型及其假设和参数反映疫情潜在影响的,企业可以通过管理层“叠加”进行正向或负向调整。企业应当规范管理层“叠加”的运用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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